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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公告【201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企業:
為做好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簡稱援外資格認定)相關工作,根據現行《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5年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援外資格認定的類別及認定方式
商務部采用資格審查和資格招標兩種方式對援外項目實施企業進行資格認定,具體如下:
(一)資格審查類。
商務部采取資格審查方式認定成套項目總承包和物資項目總承包企業資格。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提交申請;地方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資格招標類。
商務部采取招標方式認定援外成套項目管理企業、技術援助等項目實施企業以及咨詢服務單位資格,有關工作安排將于近期另行發布公告。
二、《辦法》有關條款的解釋
(一)成套項目總承包企業。
1.《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且認證資格有效”,具體認證標準是指:
(1)質量管理體系應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1-2016)和《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GB/T50430-2017);
(2)環境管理體系應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16);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應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GB/T28001-2011)。
2.《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具有良好的金融資信條件”是指:
(1)所有者權益合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2)年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余額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3. 《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具有良好的經營誠信表現”是指:
(1)未列入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禁止性名單;
(2)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4. 根據國務院令第676號,“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已取消。因此,不再要求申請人具備《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具備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
(二)物資項目總承包企業。
1.《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具有良好的金融資信條件”是指:
(1)所有者權益合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2)年末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余額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2.《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具有良好的經營誠信表現”是指:
(1)通過海關一般信用企業認定;
(2)未列入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禁止性名單。
(3)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三、資格審查類認定工作安排
申請援外成套項目總承包企業和物資項目總承包企業資格的,以及原獲得資格需要延續資格有效期的企業,可根據《辦法》規定和以上要求準備資格申請文件后,隨時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提交(具體申請程序和文件要求詳見商務部網上政務大廳行政許可事項欄目“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網址為:https://egov.mofcom.gov.cn)。
四、過渡安排
(一)資格審查類。
根據工作需要,資格審查類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設置為期90天的過渡期。過渡期前或過渡期內資格許可屆滿的,有關企業資格在過渡期內繼續有效。如需延續資格的,應在過渡期結束前至少60天提出申請。資格許可將在過渡期后屆滿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資格延續事宜。
(二)資格招標類。
根據工作需要,在新一批資格招標類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前,現行資格招標類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繼續有效。新一批實施企業資格認定后,原資格即失效。
具體事宜請與商務部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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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