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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起,有“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之稱的《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有何創新之處?業界對此還有何期待?深圳律師協會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謝湘輝是起草該條例的專家顧問之一,他表示,此次公布的《條例》是深圳作為經濟特區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一大創新,亦是一大突破,他對此還抱有更高的期待。
謝湘輝認為,《條例》有五大創新之處。“第一是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司法部門、行業協會之間,包括公安,海關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統一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
按照《條例》規定,深圳市政府要設立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市主管部門承擔,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個創新之處是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和引導機制,加強知識產權發展現狀、趨勢和競爭態勢的監測、研究,為相關產業和企業及時提供預警和引導服務。對于具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事件,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就可能產生的風險發出預警。
第三個創新之處是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支持開展知識產權調解工作,支持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平臺,提供對外投資、參加展會、招商引資、產品或者技術進出口業務的知識產權狀況檢索、查詢等服務。支持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業務。
第四個創新之處是建立知識產權信用評價機制。《條例》要求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懲戒機制,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失信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條例》中明確要求如果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拒不執行知識產權相關判決以及提供虛假知識產權申請材料等行為的企業,5年內不得承接政府項目、參加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申請政府相關扶持資金和表彰獎勵,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永久性禁止。
第五大創新則集中在具體的行政執法層面。首先是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技術支持的,可以邀請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派員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其次是知識產權禁令,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受知識產權投訴進行行政查處過程中,對于存在侵權的,可以先發布知識產權禁令,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發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適當擔保。經調查,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解除禁令。不執行禁令且經認定構成侵權的,按照自禁令發布之日起的違法經營額的兩倍處以罰款。
謝湘輝表示,《條例》本身及實施還有可進步空間,比如侵權處罰的強度上仍待提高等。他對條例的另一個期待則是希望注重《條例》的落實執行。(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肖博峰)
來源:廣州日報